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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欠薪的老闆變更公司負責人,我要如何追討被積欠薪資?

欠薪的老闆變更公司負責人,我要如何追討被積欠薪資?


林OO 發問於 2015-03-14 | 台北 | 服務業

Q: 法律諮詢服務網您好:

本人在臺北某顧問公司服務被積欠工資(至去年12月起至今年一月止共計兩個月薪資),因公司經營不善,目前所有同事被陸續積欠上百萬勞工工資,離開公司時雇主有開立欠薪條。也在今年一月及二月初,向勞工局聲請勞資糾紛調節委員會,在調解會上原負責人也同意以勞基法第14條之五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並同意發放資遣費(有調節會紀錄),在第二次調節會上也在委員面前確認勞工的欠薪數字,唯獨原雇主要求我們的債權不能對公司,只能對他個人,原雇主目前已被限制出境(目前負債累累),現場並不同意債權對原原雇主,5主張公司也應負責,雙方無共識,故第二次調節會亦破局。本人後續積極與原雇主聯繫想討論還款方式皆未果,故以進行向臺北地方法院申請支付命令,但法院還在行政處理程序,今年3月3日竟發現公司已變更負責人,公司董事也被更換成人頭,不知道該怎麼處理才能將薪資討回。煩請協助告知,萬般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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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6cf7a3b040="林 先生/小姐"]法律諮詢服務網您好:

本人在臺北某顧問公司服務被積欠工資(至去年12月起至今年一月止共計兩個月薪資),因公司經營不善,目前所有同事被陸續積欠上百萬勞工工資,離開公司時雇主有開立欠薪條。也在今年一月及二月初,向勞工局聲請勞資糾紛調節委員會,在調解會上原負責人也同意以勞基法第14條之五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並同意發放資遣費(有調節會紀錄),在第二次調節會上也在委員面前確認勞工的欠薪數字,唯獨原雇主要求我們的債權不能對公司,只能對他個人,原雇主目前已被限制出境(目前負債累累),現場並不同意債權對原原雇主,5主張公司也應負責,雙方無共識,故第二次調節會亦破局。本人後續積極與原雇主聯繫想討論還款方式皆未果,故以進行向臺北地方法院申請支付命令,但法院還在行政處理程序,今年3月3日竟發現公司已變更負責人,公司董事也被更換成人頭,不知道該怎麼處理才能將薪資討回。煩請協助告知,萬般感激~[/quote:6cf7a3b040]

您好:
關於台端諮詢的問題,建議台端先找出當時有無與雇主簽定勞動契約,若有簽訂勞動契約,請注意勞動契約上雇主的用印是以負責人個人的名義簽章,還是以公司的名義蓋公司及負責人之大小印。若有蓋公司及其負責人之印章,表示台端是受「公司」聘用,非受雇於原負責人。則縱使現在公司的負責人及董事均已變更,建議台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及聲請支付命令時,相對人均記載公司全名及現在負責人的姓名,日後若獲得勝訴判決或調解成立,台端自得要求公司給付薪資,並要求扣押公司名下之財產。
此外,若原負責人另以書面方式願意承擔公司積欠勞工之薪資債務,建議台端可要求原雇主在書面(例如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上載明願意擔任公司積欠勞工薪資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參民法第746條、第739條等規定),如此一來,對勞工之權益將可提高保障之強度,勞工除了可對變更負責人後之公司繼續要求給付積欠工資外,也可要求原雇主給付,任何一人全數給付積欠工資後,勞工就不可再要求另一人給付,併予說明。

以上意見,惠請斟酌。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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