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朋友借錢不還
經委員會調解後
同意分期給付
其中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
現在對方已經二期未給付
請問我是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嗎?
需要費用嗎?
律師
A:
1.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第27條第2項規定:「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2.依上揭規定,於公所成立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如債務人有不履行時,可持調解筆錄至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3.另聲請強制執行之程序費用,依現行實務作法,多係由聲請人預納執行債權額之千分之八,爾後再自債務人處受償。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指正。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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