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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手機集中保管適法性

手機集中保管適法性


陳OO 發問於 2015-03-13 | 台北 |

Q: 您好:

公司為了維護客戶個資及不影響工作專心度,口頭宣達並E-MAIL全員,要求員工交出手機集中保管。

但宣達後有員工主張手機屬於私人財物,未於工作規則訂立手機規範,也未與員工簽訂任何約定,質疑公司此舉已牴觸民法、刑法或勞動部相關法條規範...

請問公司是否觸法?應該如何解套呢?煩請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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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7f57a34c13="陳 先生/小姐"]您好:

公司為了維護客戶個資及不影響工作專心度,口頭宣達並E-MAIL全員,要求員工交出手機集中保管。

但宣達後有員工主張手機屬於私人財物,未於工作規則訂立手機規範,也未與員工簽訂任何約定,質疑公司此舉已牴觸民法、刑法或勞動部相關法條規範...

請問公司是否觸法?應該如何解套呢?煩請解惑,感謝。[/quote:7f57a34c13]

您好:
由於手機屬於員工私人財產,強加沒收確實有侵害員工之財產權。若擔心員工因上班時間過度使用手機影響工作態度及進度,建議應取得勞工之同意,例如對於新進員工可在勞動契約內明訂;對於已僱用之員工,可以工作規則之方式並「公告」使全體員工知悉。不論是何種方式,雇主可先試著與勞工協議限定使用手機之時間(例如上午9點至11點等...),在取得多數員工或員工代表之共識下,訂立限定使用手機之特定時段。之後,若有員工違反契約約定或工作規則在限定時段內使用手機,雇主必須明訂處罰之方式,使員工知悉。在此種情況下,雇主再以明訂之懲戒方式警告勞工即可,例如記過、考績評定不佳影響業績獎金等(不建議扣薪,以免牴觸勞基法第26條預扣工資禁止之規定)。在不得使用手機之時段內,若員工真有緊急事由必須回電,可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明訂「須徵詢雇主同意後」即可使用手機,如此一來,即可兼顧雙方權益,避免雇主觸法,也可使勞工知悉雙方之權利義務。

以上意見,惠請斟酌。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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