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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併處理案子


黃OO 發問於 2015-03-13 | 台南 |

Q: 我被告詐欺 有兩個提告 我本身也是受害者 案子被分為兩處開庭 一個已開完庭
判決書以不起訴處分 一個還沒收到開庭的單子 想請問一下 我該如何讓屏東案子和台南的合併處理
是在開庭日把判決書一起帶去 還是可以先寄去給屏東地檢 還是有其他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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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健鋒

律師

A:  1.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款、第15條分別規定:「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第六條所規定之案件,得由一檢察官合併偵查或合併起訴」。
2.是以,若一人犯數罪,而屬於同級法院管轄之情形,偵查中當得請求由一檢察官偵查,審判時則得請求同一法院併審理之。然法院僅規定「得」,而非「應」,故是否移由同檢察官偵查,或同一法院審理,承審檢察官、法官都有決定權,並非一定如此。
3.又提問人所提問題中,既其中一案已經不起訴處分,則該案件已結案,原則上已無法與他案合併了,僅能就未經偵查終結之案件處理。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指正。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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