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董監事任期已到期,未即時辦理變更登記,是否有罰則?
A:
您好,若貴公司已改選董監事,然尚未辦理變更登記
依經濟部82年2月9日商字第201491號函釋
" 一、按公司法第一九五條、第二一七條規定,董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任期屆滿應辦理改選,既有改選之事實,即應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且雖改選均獲連任,其任期起迄亦已有變更,自不因原任之董事、監察人均改選連任而毋庸辦理變更登記。二、本案該公司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改選,代表公司董事未於法定期限辦理變更登記,自應依公司法第四0三條第二項處以罰鍰。"
可知確有可能有罰鍰處罰之可能,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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