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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我同意,用我名義當監察人


盧OO 發問於 2015-03-12 | 台北 |

Q: 今年申報去國稅局列所得清單,才發現名字拿一間公司拿去當監察人,請問這要怎麼辦呢

瀏覽人數:438
廖于清

律師

玉山國際法律事務所

A:  您好
1.因對方未經同意,將您列為公司監察人
刑事部分:對方可能已涉犯刑法偽造文書及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等罪嫌,建議您盡快至警局報案,由檢警進行調查。
民事部分:建議您向法院提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確認您並非公司監察人,藉以防免日後遭追繳稅款等。

2.檢附判決一則供您參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40號刑事判決)
"查被告明知為不實事項,持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私文書及如附表壹、貳所示之業務上製作之文書,使臺北市政府建設局承辦公務員對公司變更登記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戴虎及主管機關對公司變更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

若有其他疑問,歡迎與本所聯絡,聯絡資訊如下:
玉山國際法律事務所廖于清律師、陳倩芸律師
電話:(02)2311-1919
傳真:(02)2311-2319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襄陽路3號10樓
網址:www.yslaw.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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