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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游 發問於 2015-03-12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
我爸爸公司的老闆有意成立一間新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要給我爸爸乾股
然後跟我爸說
要用他的名字去申請發票
就我的認知來說
申請發票等同於負責人

想請問
1.用我爸的名字去申請發票是否等同我爸就是負責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於公司有負債時需額外拿自己名下的財產出來清償嗎?
3.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需要負什麼責任嗎?

瀏覽人數:2189
廖于清

律師

玉山國際法律事務所

A:  就您諮詢問題,簡要答覆如下:

1.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董事;公司一般會向經濟部商業司登記負責人,您可以上公司登記查詢網站查詢。以令尊名義發票,不表示令尊為公司負責人,但令尊須負發票人責任,不可不慎。

2.股份有限公司有自己的法人格,負責人不需以個人財產償還公司負債。

3.負責人若為公司擔任保證人,則須負保證責任。另外,依公司法第23條:「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負責人可能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有其他疑問,歡迎與本所聯絡,聯絡資訊如下:
玉山國際法律事務所廖于清律師、楊慧娘律師
電話:(02)2311-1919
傳真:(02)2311-2319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襄陽路3號10樓
網址:www.yslaw.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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