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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月薪說23000但是薪資明細卻是基本薪資18000+全勤2000+工作職能加給3000

月薪說23000但是薪資明細卻是基本薪資18000+全勤2000+工作職能加給3000


潘OO 發問於 2015-03-08 | 高雄 |

Q: 您好,行業別不知為何輸入不進去,行業別為貿易商的業務助理
您好,我想請問之前公司面試的時候就說一開始就是23000,
但是後來我看薪資明細上面是寫基本薪資18000然後全勤2000,工作職能加給獎金3000,油資補助100這樣,
請問這樣子的明細是合理的嗎??

我有上網查資料有人說台灣現在的中小型企業都是以這樣子來抵稅,
所以這樣的話是等於公司幫我們投保金額是18000而已嘛?
因為現在最低薪資為19273,為什麼企業還能用18000去投保呢?
此外,我們的所得稅部分公司還是幫我們每個月實拿的23000所以這樣子是不是我們沒有保障呢?

想請問這樣的問題是不是台灣很多中小企業都能鑽這個漏洞呢?
因為我有同學在嘉義工業區當製造業的業務助理,薪資也是以這樣的方式去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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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一、紅利。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七、職業災害補償費。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故雇主之給付究屬工資抑係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定之給與,仍應就其給與性質是否為勞務對價,以及是否屬於經常性給與而為具體認定,並不因形式上所用名稱為何而受影響。
所謂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因有工作而獲得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圍(勞委會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二字第040204號函令參照)。
所謂職能加給,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暨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勞委會87年8月20日台87勞動二字第035198號函令參照)。
依您所述狀況
全勤獎金仍因計算在工資內
工作職能加給,若係勞務對價性所獲得報酬或,仍依計算在工資內
油資補助,非計算在工資內
故雇主至少應以23000元為您做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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