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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事件兩種判決該怎辦?


何OO 發問於 2006-10-25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我在九十三年間於高速公路旁因車輛故障停於路邊
當時我姐夫(駕駛)因急於上班,因此先行離開將我留在車上
而我則因酒醉睡在車上
車子又不能發動
後來被高速公路警察隊臨檢叫醒我做酒測
經此之後,陸續受法院詢問調查
我不懂為什麼會有兩種判決
在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聲更字第3號)抗告駁回,且不得抗告
同事件在彰化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
則以管轄錯誤為由,撤銷原判決移送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彰化地院94年度交簡上字第24號)
於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易字第105號)判決無罪
檢察官提上訴
經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無罪確定
於是我向國道公路警察局申訴
該隊已將原扣留之車輛讓我領回
保證金也已經退回
國道公路警察局也行文至彰化監理站請其將該酒駕罰單撤銷結案
但是彰化監理站總以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4年度交抗字第633號裁定確定為由拒絕撤銷該罰單
執意執行該單之處罰
發展至此
我完全不知道下一歩該如何爭取應有之權利
請教過許多律師
也沒有確切之方法或途徑
只好求助於您們
請告訴我到底應如何做才正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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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經我調閱二份判決內容稍作比較:

台中高院的判決裡有段話:[業據證人000,000於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 八九四九號抗告人所涉公共危險案件偵查中證述甚詳,業據原審法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

而在無罪判決裡則提到:[惟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證人000於本院證稱:訊問時,檢察官並未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則其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為檢察官訊問時雖證稱:....我看他當時喝醉酒,所以換我開車回臺南」等語,即不能認有證據能力。]

二者確實有所齟齬!
然而,因為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中關於抗告程序已經明文對於抗告裁定,不得再為抗告,所以關於交通案件部分,似乎已經無法救濟.所以很抱歉,也許只能考慮看看是否有聲請大法官會議釋憲之可能. 但對於你所受的處分看來,應該是緩不濟急的.

參考法條:
[第 25 條 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對於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交通法庭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為抗告。
對於前項裁定,不得再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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