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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常遭小偷,管委會不願意改善?


小O 發問於 2005-11-21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我們的社區常常遭小偷.我家也遭小偷.我們社區是ㄇ字型社區.但是因為1樓後方有加蓋
導致小偷很容易爬上來行竊.目前也有多戶受害.要求管委會加裝鐵絲網或是監視器
管委會都不願意
請問身為單一住戶能怎麼辦呢?


擔心的住戶小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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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回覆】
一、按「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第39條、第48條第4款、第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陳先生的問題改善方式,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方式:
(一)處請管委會督促保全人員,加強巡邏及人員過濾及管制。
(二)加裝鐵絲網或監視器,亦是很好之方式;如管委會不願意或不積極為之,區分所有權人得依同條例第25條之規定,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決議之方式要求管委會執行改善方式(例如:加裝鐵絲網、監視器或其他方式)。管委會如仍怠惰失職,住戶得檢具決議等相關事證,依同條例第59條、第48條第4款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回覆人--李明洲律師94.11.23

A:  台端之提問,答覆如下: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一、二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

二、再依同法第37條「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三、故台端可依上述規定於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時爭取住戶對此項提案之支持,使管理委員會照決議辦理。

四、惟若上述皆不可達成,則台端為求自保,可於不妨礙其他住戶範圍內,自行裝設防盜設備。

暫時回覆問題如上,如有任何疑問,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www.omniservice.com.tw

A:  關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屬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若管理委員會不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者,依同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關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成立之方式,請參酌同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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