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翁先生的父親(翁父)生前陸續借款約800多萬元,給所謂的"乾兒子A"開店投資。但是遲遲未還錢給翁父,翁父死後翁先生繼承這800多萬債權。
2.法院曾有一次查封拍賣A之財產,惟A之在債權人眾多,所以翁先生尚未完全獲得清償,所以法院就給翁先生一紙債權憑證。
3.104年12月翁先生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之後悉查得知A具有薪資所得,法院則向翁先生建議尋以對第三人金錢債權清償的方式,向A所任職的公司"真美好公司",要求薪資給付來償還債務。
4.但是重點來了,真美好公司是A設立然後脫產用的,這公司的負責人士A的兒子,而翁先生若向真美好公司請求A的薪資償還,A很有可能就會假以退休的名義,不工作了。這樣翁先生不就更求償無門?
有問題的是
A大家都知道真美好公司的"真正"老闆是A ,但是A很快的把公司給了兒子,因此翁先生該怎麼辦?。
B令人傷腦筋得是A可能會以"退休"的名義不工作了。這樣翁先生該如何是好?
C那位A先生,名下沒財產,但是卻很有技術性的買土地與房子給兒女。這樣執行得到A的財產嗎?
ps。翁先生自今尚未請過律師幫忙,因為人在基隆,案件在苗栗,所以在基隆願意接這案子的律師不多,不知有沒有律師願意承接。翁先生很樂意有貴人幫忙!!
A:
翁先生:您好!
聲請強制執行首先須向法院陳報債務人之財產所在,如果A只有在真美好公司任職,而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也只有聲請真美好公司所在地之法院扣押A在該公司之薪資所得,以之抵償,萬一A離職而無薪資可供執行,也只得再等其有收入或查得其他財產時,再追縱辦理強制執行,惟若有證據證明真美好公司實際係A出資成立,因被發覺而移轉予其子,則可經由訴訟撤銷彼雙方之虛偽買賣或贈與行為,使公司之財產回歸A,然後就其股份或出資加以強制執行,否則在達到強制執行之目的以前,只有繼續更新債權憑證,使免罹於消滅時效之一途而已!
至於苗栗地區之律師,可就貴第附近尋找有在該院登錄之兼區律師辦理委任,敝所未在該院登錄,抱歉無法幫忙!不過縱使找到律師,如果查無A可供執行之財產所在,仍然無濟於事!如果找到其財產所在,亦可在其財產所在地自行進行本案!無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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