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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時效消滅疑問


許OO 發問於 2015-01-28 | 台北 |

Q: 因我女友在民國82年因前男友關係背書導致欠債,剛開始前面3年左右有歸還,之後便無力歸還此筆債務,算至至今也有18.9年未歸還過一筆金額,直到至今才去新北市政府法律諮詢當下律師告知才知道有15年時效消滅的請求權,想要問的問題如下:
1.前面3年左右有還過,但之後18.9年期間未歸還過,是否仍有時效消滅請求存在
2.時效消滅有一條"承認"的問題,上個月為鼓勵我女友能去面對看能否協商,有去最大銀行打電話給債務部並
告知有意願想歸還(僅有電話討論.有給對方身分字號),當時不論對方是否錄音與否,當下在不知道有時效消
滅請求權情況下"默示"有承認此筆債務,是否就失去抗辯的理由?
3.因近20年未歸還債務,長期無法找有勞健保工作,已影響多年的保障,連同保險的部分聽說好像無法領取,
影響甚鉅,女友卻因前男友欠債累計至今約150萬左右實在是無力償還,希望能夠給予小市民有個信心及方
向去改善家裡經濟,以及減少沉重的負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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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的問題試分析如下:
一、依民法第125條之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依您所述您的女友係因替前男友背書導致欠銀行債務,此債權請求權應為15年無誤。
二、所謂請求權時效是指有請求權人如果在這段時間之內不曾主張其自身之權利,待這段時間經過後,權利即消滅而不得再主張。因此您所要確定您的是,自從您的女友不再清償債務之後之18、19年間銀行是否均未曾向您的女友催討過債務,如果是,則請求權時效應已完成,除非另有法定中斷時效之事由方可認有重行起算時效。
同理,如您的女友曾和銀行聯繫還款之事,則如您所言,時效亦會因「承認」而中斷,要再重新起算。不過對方銀行得舉證證明你女友有承認債務才行。
三、如真有心處理債務但能力不及,建議您的女友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以減輕負擔。
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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