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想請問以下:
1. 雇主在何種情形下可以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除了勞基法第11條外;第14條是否適用?特別是14條第5款?
2. 如依據14條開立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是否需要資遣費?
以上 詢問之目的在於 確保雇主在不違反勞基法以及失業保險給付原則的情形之下,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與受雇者。
A:
您好
問題簡要回答如下:
一、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故依據上揭條文所示,來文所詢問:「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終止契約而離職者(包含第14條第5款)」,應屬非自願離職。
二、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17條之規定,來函所詢問「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離職者」,可以依據同法第17條請求資遣費(資遣費數額涉及新、舊制度,除前述勞基法第17條外,亦請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12條規定)
三、 提醒:如雇主不願意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透過訴訟取得又緩不濟急,如僅欲取得請領失業給付,可參酌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3項規定,亦可由地方主管機關發給或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四、 以上回覆,謹請參考。
李耀馨律師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