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雙方擦撞,雙方機車皆有損害
但是我方是肇事方,願意賠償機車修繕之費用
甚至自動提出替對方修車至能安全行駛
但對方堅持要自己到認識的車行維修
我方也同意畢竟對方堅持,但是事後價格離譜
堅持有任何刮傷部分都要換新(不會影響到機車行駛安全,也就是非必要的零件)
不知道這種情況下
我方能否主張 "機車折舊"?
能否請他們拿出 工資費用以及零件費用之單據
以利證明價格並不是他們隨便亂開
A:
林O,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1.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者,本是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為此,若他方機車騎乘多年,本應考慮折舊問題,而非賠償更換新品,建議您可要求他造提出修復工資估價單及材料估價單,僅就修復工資全數賠償,材料部分應依他造機車行照記載出廠年份迄今,以10年比例計算折舊,以賠償材料費用。
2.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上,如有疑議,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順頌商祺
林衍鋒律師
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02-23279045
A:
您好:
關於折舊問題,參照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車輛有關零件部分之修復,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則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因此是可以主張折舊的。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你可以請他們提出相關單據,或請原廠報價,以證明維修費用與你肇事的行為有因果關係。
玉山國際法律事務所廖于清律師、蔡坤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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