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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約定


林OO 發問於 2015-01-23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我朋友是表演人員(簡稱A),最近A接了case ,並且以口頭約定5000元發案給了另一個人(簡稱B)共同接案,但並無簽約或是付訂金等。而在表演的前幾天,A發現B的能力與設備不符合當初約定所需,因此對B提出取消表演。請問,這樣B能夠對A提告嗎?假如A需要賠償的話,會需要賠多少呢?金額會超過原本約定的5000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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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于清

律師

玉山國際法律事務所

A:  您好:
依民法第549條,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因此A依法得隨時終止委託B之關係。
至於B是否得對A提告,端視有無同條第2項本文所定之情形,即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如果能夠證明確實B不符合約定所需,即有同項但書之適用,
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而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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