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錄取一份工作,勞方說7天試用期,但是我做兩天後,跟勞方說我可能不適合,要離職。
勞方就說根據勞基法規定,沒填人事資料就沒薪水。人事資料是ㄧ定要填的嗎?公司是網路打卡,裡面有填過一些基本資料,這算是人事資料嗎?
A:
您好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依上開條款公司與新進員工,大多數會先約定試用期,此為很常見情形,,故無論是否約定試用期間,上班第一天就是受雇員工,公司是必須辦理加保手續,且保險的效力是申報當日的零時起算,不因你沒有填寫人事資料即不必投保可能。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由上開條款,若雇主沒有幫您投保, 將會受到罰鍰。且您若因為公司遲延申報加保,以致領取給付的權益受損(例如:失業給付),雇主必須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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