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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模仿他人畫作相關問題(續

模仿他人畫作相關問題(續


張O 發問於 2015-01-23 | 高雄 |

Q: 抱歉,由於無法在原貼回覆詢問也無法附上網址,想再追加請教問題
原諮詢內容如下
您好,
我想諮詢關於智慧財產權,我在外包網競標時被案主選為候選,幾天後有人模仿我的作品競標(動作一模一樣,包含髮飾嘴眼鞋等等元素全是我自己想的),接下來十數天案主仍是保持選我候選,時間快結束前撤掉我候選,時間到後突然改為模仿我的那作品得標結案。
接著我向外包網提出申訴,希望案主該選其他候選作品,或請這位得標者改畫成不會聯想到我的作品,並請不要使用我想出的標語。
但外包網對於檢舉只給了我[已寄發改善通知信提醒該名設計師]這樣的回覆,沒有其他任何解釋,今天看已經放款,查了智慧財產局申請一次調解要4000,請問我就這些資訊能向保智大隊提告嗎?

謝謝您

想再請教,這案主我主觀感覺上有蓄意欺瞞我的嫌疑,之後透過該外包網轉達我的申訴內容[希望案主改選其他候選作品,或請這位得標者改畫成不會聯想到我的作品,並請不要使用我想出的標語。 ]但案主完全置之不理(已經超過一週),請問我能連帶對該案主提告嗎?能向哪個單位求助或只能吞下來?

非常感謝

瀏覽人數:2351

A:  您好
關於提問之問題,簡要回答如下:
一、 倘認著作遭到抄襲,可以提供自己為著作人、著作完成時間、獨立創作等證明(例如創作過程文件、有創作能力及其他文件等)及著作遭侵害之文件(例如對方發表在後之著作)得向網站所在地或著作使用地或抄襲者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或對抄襲者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及侵害排除訴訟。
二、 另外,依據敘述,係參與外包網競標時著作被列為候選,之後又發現有其他著作與您(動作、髮式、嘴眼鞋)雷同,因此如符合著作權法第13條:「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之規定,亦可以著作發表推定為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提供著作發表文件先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賠償,如對方可以提出反證,再提出上揭一、所載之證明。
三、 基本上,除非有證據證明案主指示抄襲或與抄襲者有犯意連絡、共同侵害您的著作權,否則應無法對案主提起告訴或損害賠償訴訟。蓋著作權採創作主義,創作完成即取得著作權,因此雖然在外包網上是您先發表,但實際究竟何人先創作完成案主無法知悉,且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亦非案主有權認定,自無法單以案主採用雷同者之著作就認為侵害您之著作權。惟如認確係抄襲,可以先以存證信函告知案主有著作權爭議,請其停止使用,如仍未置理,可以於對抄襲者提起民事訴訟時同時提出著作權法第84條侵害排除或防止訴訟,要求案主停止使用侵害您著作權之著作,甚或提起賠償訴訟(視情形而定)。
四、 提醒:著作權侵害實際上須經一定程序進行權利主張及證明,並非單純以發表前後就可以認定侵害,有時亦可能認定著作不相似(無抄襲)或者經抄襲者證明乃自行創作而非抄襲,因此要實際運作後才知結果。不過,上開所述乃揭示訴訟之複雜與多變難以在此詳答,並非要否定著作權人保障自己權利之意,如認有遭受侵害,提起告訴或民事訴訟法乃當然之理。
五、 建議:
(一) 因以上回覆,僅就提問假設性、概略性回答,且法律程序及須備文件繁瑣,如仍有疑問或要更具體,建議攜帶文件親自來處或向各地法院、政府法律服務機構律師商詢,會更妥適。
(二) 當然,倘認係明顯抄襲,可以攜帶上揭所言之證明或推定著作人及著作權人文件直接至警察機關提出告訴,後續警察機關會協助製作筆錄,保障您之權利。
六、 以上回覆,謹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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