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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有價證券的刑期


周OO 發問於 2006-10-24 | |

Q: 律師您好~
請問如果真的被判成了偽造有價證券
刑法上的刑期是三年以上
那有可能被判成三年以下嗎?
另外我已經跟被害人(車行)達成了和解
那法官會不會因此而改判輕點呢?
偽造有價證券的法律追述期限又是多久?


非常謝謝您的回覆

瀏覽人數:2267
匿名

律師

A:  您好:
1.既然法定刑是三年以上,法官量刑時最輕也必須判三年,不能判三年以下。
2.即使你和對方和解,法官最輕還是只能判三年,所以,雖一可行的方式,或許你可以試著說服法官,你的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用刑法59條減刑,才有可能把刑期判到二年以下,才可以依法宣告緩刑。
3、如果你的犯罪時間是在95年7月1日以後,那麼該罪的追訴時效是二十年。


參考法條:
刑法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80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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