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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債權問題


jOOO 發問於 2006-10-24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好:
家母於74年因向銀行用房屋抵押借貸
但因經濟困難房子被拍賣查封 
多年來銀行並未告知還有餘款未還
(還有二十幾萬)
直到最近因為家母年事已高請領老人年金時
銀行才向高雄地方法院提出(薪津,工資)支付收取命令
轉而向家母開戶之郵局(稱第三人)要扣每個月的老人津貼(因為家母名下毫無財產)

1、我想請教此法院公文只是通知告知家母銀行要做支付收取命令而已嗎?
我們該做甚麼回應或申請?
(公文上有寫如有異意5日內要提出不然就此結案)
2、時間已經過20年還有時效性嗎?
如果沒有我們該怎麼作?
3、那銀行如果要不到錢能轉而向我要嗎?這樣合法嗎?
4、因為之前都未被告知忽然間這樣我們能跟銀行私下協商嗎?


煩請律師幫忙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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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一、所稱之老人年金,若是指「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中所規定之每月三千元之「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則依據該條例第11條規定:「請領本津貼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提供擔保之標的」。申言之,尚未請領之請領權不可強制執行,但若是已領到個人之帳戶中者,則可強制執行,但是若該等存款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之規定,縱使帳戶存款被查扣,仍可向法院執行處以強制執行法122條為由聲明異議。
二、時間過二十年,時效之起算時間未必20年,且期間是否有中斷時效之情事,均有可能,若有疑義,應閱卷再據以研究。
三、台端若未擔任連帶保證人或無承擔債務,則銀行僅可對您母親之財產執行,不可對您的財產執行。(若發生繼承時,若未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繼承人則可能繼承債務而受執行)
四、若有能力,可與銀行協商,以解免您母親被追討之煩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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