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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跨境糾紛.國際貿易.兩岸法規 台灣辦事處負責人責任範圍

台灣辦事處負責人責任範圍


黃OO 發問於 2015-01-12 | 台北 |

Q: 請問海外(美國)公司在台設立辦事處, 在台辦事處的負責人需負責海外公司對台灣其它公司(供應商)的債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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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597c4eb664="黃 先生/小姐"]請問海外(美國)公司在台設立辦事處, 在台辦事處的負責人需負責海外公司對台灣其它公司(供應商)的債務嗎?[/quote:597c4eb664]

您好:
一、針對 台端所提之問題,所稱海外公司對台灣其他公司(供應商)的債務,似指買賣交易糾紛的民事糾紛而言。就此,倘若海外公司未經我國認許,則屬「非法人團體」,該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若是由海外公司派駐擔任,則代表人與海外公司間之法律關係可能為僱傭、委任、經理人等,但不論是僱傭、委任、經理人,均不需要對母公司(美國公司)與他人間之交易糾紛所產生之私法上債務負連帶賠償責任。因為在法律上,債權債務法律關係之主體為美國公司(法人)及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並非公司之受僱人、受任人或經理人。除非海外公司之受僱人、受任人或經理人對於執行公司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權利,而需對他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時,則公司與該受僱人、受任人或經理人當然需對第三人負連帶之損害賠償責任。

二、然而,辦事處之代表人仍須注意:倘若辦事處在台設立後,有從事營利行為,則需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參財政部750730台財稅第7557083號函),若有漏報、短報、未申報之行為,而達一定之金額(新台幣200萬以上,可參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辦事處之負責人恐有遭國稅局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出境之風險。仍需注意之。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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