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劉**任職於**營造有限公司,於104年1月10日上午07:30時依公司指示至桃園市桃園區裕和街17巷**號,由**營造有限公司承攬建造貴公司之**廠房新建工程,督導外牆施工架拆除施工事宜。
本人劉**於執行該項督導工作時全程並未進入該工程建築基地範圍內,貴公司代表人林**至現場時也未見本人位於建築工程基地範圍內,林**未經查證即報警控告本人私闖民宅,致使本人經警方偵查並函送司法單位。
本人特此告知**及林**二人,對此不實控告,待司法單位查證本人無犯罪情事後,將依法控告謝**及林**二人誣告罪事宜,並保留法律追訴權及求償名譽損壞之損失。
以上所述(存證信函)內容,可否成立。
另本案追訴期啟算日
律師
A:
1.存證信函目的在向對方表達自己之意思,並留存已通知之證據。是只要信函中已將自己之意思載明,內容亦無不法,均可。
2.刑事誣告罪之追訴期,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為20年。
3.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之規定,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指正。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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