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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員工連續曠職超過10日

員工連續曠職超過10日


陳OO 發問於 2015-01-10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該員工從12/20無故未來上班,也沒請假,我打電話也不接,快到了發薪日,1月初該員工才打電話要求領薪水,請問我該發給這名員工薪資嗎?(該員工從12/20無故不上班也沒請假,我打電話也不接,直到領薪日快到時才打電話要求領薪,請問這樣算曠工嗎?我要給他薪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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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就你的提問初步回答如下
一、依照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第十二條第二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該員工自12/20無故曠職,您可以依勞基法規定,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惟最遲需於1/20前以書面(如:存證信函)告知該員工終止勞動契約

二、該員工於12/1-12/19期間,仍有付出勞力工作,故該該期間,您仍因給付工資給該員工

請參考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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