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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拆除地上物」之民事訴訟


林OO 發問於 2015-01-09 | 台南 | 服務業

Q: 請問大律師:
一、關於「拆除地上物」之民事訴訟,土地原管理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雖取得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20號之確定判決,惟若本處辦理土地撥用完畢後取得土地佔用人之「同意書」,同意將地上物及農作物之所有權歸屬本處,則可否只聲請執行確定判決主文第四、五項(不當得利及遲延利息),其餘第一、二、三項(拆除地上物)不執行。
二、最高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核發日期是101年4月27日,而現已104年1月9日,聲請強制執行時
效是否因超過2年而消滅.
放棄同意書
本人同意將位於嘉義縣中埔鄉深坑段50-2地號國有土地上之地上物及農作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給貴處,並交還佔用土地;同時願繳清民國101年4月27日101年度台上字第620號最高法院最終民事裁定應繳租金 (蔡木象新台幣248,913元整、陳文松新台幣14,700元整、陳長海新台幣69,775元整)及自民國 99年2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後絕無再使用之行為,如有不實,願任憑貴處處置,並負法律上之責任,絕無異議,特立此放棄書。(附印鑑證明書乙紙)
此致
交通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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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的問題試分析如下:
一、執行名義上所載之內容僅係確認債權人所得請求債務人履行之項目,至於債權人要否執行或要否全數執行,悉為債權人之自由,非謂強制執行必須要依照執行名義上所載之內容全數執行。是以,如僅要執行金錢債權部分而不要求債務人拆除地上物,亦無不可。
二、一般而言,請求權之時效為15年,應自判決確定日之翌日重行起算時效,故依您所述,目前尚無失效之問題。

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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