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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著作權,版權


盧OO 發問於 2015-01-06 | 台北 |

Q: 您好,

弊司做的是品牌夾腳拖鞋,特點是印製鞋面的設計圖非常精致特別,而且都是原創,可說設計圖就是我們品牌的靈魂。

日前受到美國友人的青睞願意介紹給當地的代理商,他建議我先在美國申請版權登記,原因是設計圖面若沒有美國版權局的保護,他人可以隨意拿我的設計圖給大陸的鞋廠複製。

因著作權是自動生成的,只要我能提出本身就是原創的證據,就可以主張此圖的著作權歸我。但從友人的建議看來我要再去申請版權,我的疑問是著作權跟版權是否有差異? 如果沒有申請美國的版權是不是被複製後也無法提出法律告訴或是沒有勝算?

以上,謝謝。

瀏覽人數:2131

A:  您好

簡要回答如下:

一、您所說的美國版權(copyright),通常就是我國所稱的著作權,僅是翻譯名稱不同而已。
二、其次,美國關於版權亦採用創作主義,與我國相同,創作完成即取得著作權,並不以登記作為版權取得之要件,甚至在美國縱有版權登記,亦不當然認定有版權,訴訟時仍須依照版權取得之要件判斷之。
三、在美國版權登記對「美國著作」仍有重要影響,如果是美國著作,無登記者,原則上無法提起民事訴訟救濟,但對「外國著作」,則因伯恩公約等國際條約規定,不受此限制,換言之,外國著作縱然未登記亦可以在美國提起民事訴訟救濟程序。
四、不過,一般而言,外國著作在美國辦理登記,仍有實益,原則尚包括有可做為形式上證據及可能獲得特定損害賠償及律師費用補償等功能,因此花少量費用辦理登記將有助著作權在美國之保護,畢竟律師費所費不貲。
五、結論:一般言之,提問之設計圖著作權有無,在美國不受有無登記之影響,差別僅在如果沒有登記就無法以登記作為證據判斷著作權時點、內容及無法獲得法定損害賠償額及律師費用補償。(以上結論係以提問之設計圖在美國認定為外國著作,如係美國著作,則另有可否提起民事訴訟救濟之問題)
六、以上回覆係以設計圖有享有著作權為前提,謹供參酌,如仍有疑問,請在諮詢。


李耀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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