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本身在經營補習班,
我們都會跟員工簽訂勞動契約,
合約中載明勞雇關係為兩年,
如勞方沒有履行合約,
資方得要求兩個月薪資之違約金,
現下是勞方在未滿三個月的時候,
於上班時間前一分鐘傳簡訊要辭職,
之後便沒來上班,
請問這個狀況勞方在法律上是否該負起全責,
而資方如果要尋求法律途徑,
步驟是?
謝謝回答。
A:
依《勞動基準法》22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9條規定,只要員工曾有勞務給付,公司即須給薪。
未做滿3個月離職罰款3倍薪,依《勞基法》規定,員工未做滿3個月離職,依法並無預告期間,不需事先預告即可離職;即使勞動契約中有約定,但比《勞基法》保障勞工的規定更為嚴苛,仍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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