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恩 因老闆態度我無法接受
理念太不合
基本上是10號發薪
但我是管理職位只有口頭及認知
也未簽訂任何工作條約等
我打算做到10號 也確定領了上月份薪水
然後直接離職 多做的十天薪水我知道他們也不會給我
我不計較
這樣我有任何後顧的法律責任還什麼嗎?
行夜別為餐廳飲料性質
A: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