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是大學院校的約聘職代人員,最近休假時連續兩天都接到長官(公務員)要求同仁來電要馬上處理業務,並以工作就是如此不得因休假為由而不馬上處理並給處理時間截止點不得延誤,但請假時皆已有休假時的職務代理人想問這樣是否合法?有沒有申訴的管道?
因為長官已經不是第一次以工作為由口頭告知不希望讓休假或是在休假時三不五時來電要求"馬上"處理工作,讓我很困擾~"~
A:
請參照勞基法第32條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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