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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被資遣


柯OO 發問於 2014-12-30 | 台北 |

Q: 您好,我是在台北公司為登打人員(月薪),
102/1/21到職,如今公司經理103/12/30告知要資遣我,
沒說明原由及沒公告任何公文,算了一下我即將可拿第二年之特休,
這樣他們是否違法?而且也跨104/1/1-1/4這段時間也無法找工作,
是否成立呢?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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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3681158ecb="柯 先生/小姐"]您好,我是在台北公司為登打人員(月薪),
102/1/21到職,如今公司經理103/12/30告知要資遣我,
沒說明原由及沒公告任何公文,算了一下我即將可拿第二年之特休,
這樣他們是否違法?而且也跨104/1/1-1/4這段時間也無法找工作,
是否成立呢?謝謝您[/quote:3681158ecb]

您好:
一、特休部分,依勞基法第24條第3款,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二、若您在工作上並無過錯,公司卻要資遣您。那麼,依據勞基法第11條,公司要符合下列事由之一,才能將您資遣: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否則,公司的資遣就是不合法,無效。此時,您可以存證信函主張您與公司僱傭關係仍然存在,公司如以資遣為由拒絕您來上班,依民法第487條,您就無須再回公司上班,但公司仍要付您薪水。
三、就算可以資遣,您仍有下列權利可以主張:
(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雇主如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您,他也應該按照您的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半個月之平均工資(資遣費),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
(二)103年12月30日起算30日,您也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張遭雇主違法資遣而要與雇主終止僱傭關係,並請求雇主即公司給付上列資遣費。
(三)依照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第2、3項,雇主要在10日前預告要將您資遣,您可在接到前項預告後,請2天的謀職假,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如雇主未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給您預告期間即10日之工資。
(四)請求雇主即公司開立離職證明書給你,載明資遣事由,讓你去申請失業補助。
(五)若您想要主張以上4款權利,請您「絕對不要」填寫「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免喪失上述權利。
四、以上問題,您可以向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尋求法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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