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前些日,本人的朋友來向我借了30多張台企銀個人支票,並承諾會如實支付這些票的金額兌現,因不疑有他,就借給他了,結果前幾日,我借給他的支票卻陸續跳票,而他也人去樓空,搞失蹤!現在我根本無法得知這些票的流向去處,請問:
我該如何去止付這些借給他的票?
A:
[quote:f81c793120="葉 先生/小姐"]您好!前些日,本人的朋友來向我借了30多張台企銀個人支票,並承諾會如實支付這些票的金額兌現,因不疑有他,就借給他了,結果前幾日,我借給他的支票卻陸續跳票,而他也人去樓空,搞失蹤!現在我根本無法得知這些票的流向去處,請問:
我該如何去止付這些借給他的票?[/quote:f81c793120]
一、 於申請掛失止付時,需填寫遺失票據申報書,請求警察機關協助偵查竊盜罪嫌或侵占遺失物罪嫌,若明知支票事實上並未遺失,即為誣告他人犯罪之行為,恐觸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 票據如未遺失,不得任意向銀行以掛失之方式為止付,可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向法院申請假處分,即禁止占有票據之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之處分。
以上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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