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有些問題要麻煩你們了!
關於員工請病假一事,原則上須"事先"口頭與書面告知,緊急狀況除外‧
1.但請問緊急狀況的定義是何種情況下呢? 緊急狀況是否會報急診?
2. 若員工並無事先告知,當日上班撥打電話也無接通,約過了兩三個小時才告知要請假,是否可算曠職?
3. 員工假設在12/6 上班無到,12/15才給予病理報告,這樣是否可以算是曠職?
4. 若病理報告上: 腸胃炎,但發現員工上班吃東西卻無禁忌,精神良好,是否算是惡意請假?
感謝
A:
您的問題試分析如下:
一、勞動基準法並未明定請假方式亦未細訂准假與否之標準,故此應當回歸於雙方之勞動契約及公司之規定。所以每家公司或雇主准假與否的標準寬嚴不一,對於「緊急狀況」的定義亦有不同,貴公司可自行研議。實務上亦非以須掛急診為判斷標準,若是臨時性狀況尚不及就醫者,並非不得臨性口頭請假,只須事後補呈診斷證明書,亦法尚無不合。
二、若貴公司員工未依公司規定請假亦不符合貴公司緊急狀況之定義,則貴公司可考慮是否准假,如為不准假之決定,但該名員工又未上班,似有成立曠職之餘地。
三、員工未到職延遲2、3小時之久,此部份能否認係屬緊急狀況,仍須實質瞭解有無真有正當理由及證據,否則當可認無正當理由而曠職。
四、請病假後隔數日始補正診斷證明書或是其他證明文件者,目前法無明文須在一定期日內提供,但貴司可定在「工作規則」之內。至於惡意請假於否,則係貴司之職權認定,亦請斟酌。
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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