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職位被異動,從主管級幕僚下降至主辦,但工作內容不變,請問可以降薪嗎?
A:
薪資屬勞動契約一部份,依勞基法第21條第1項同項規定,非經雙方同意任一方不得片面變更。雇主如片面減薪構成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勞工得即時終止勞動契約要求資遣,若以第6款終止契約者需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若薪資調降因職位異動是屬於企業內部的升遷與降級,其權限已隸屬事業單位內部行政作業之考核標準,就社會現實面而言,已是雇主的權限,法無強制之標準限制(公務人員除外)勞方很難舉證其不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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