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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老闆不給薪水

老闆不給薪水


余OO 發問於 2014-12-18 | 台北 | 服務業

Q: 我在一間SPA館工作,但因受不了老闆不時無理的謾罵而在5月中時惡離,在我惡離第一天店長傳訊息給我說必須回去做交接,在第二天我就回公司做了交接,但店長有意願要我留下,但最後以幫忙的名義留下,也說好這2天就當作請假,第三天回公司上班,但這之中店長還是一樣時不時就無緣無故飆罵我與其他員工,在5/30號這天也因他無故罵人摔東西而受不了,當場離開公司,然而我上班的這幾個月公司並未幫我加保勞健保,而6/10並未領到薪水,而打電話詢問,店長說明要扣我曠職和制服2件,一件1400元(公司新做的但並未穿過)和請假可以領3千多元,我一個月薪水27000固定休日,後來因家裡因素而每星期六以請假方式在家裡幫忙,只上星期一~星期五,這樣他的算法是正確嗎?我必須怎麼做比較好呢?在這之中我因工作繁忙而沒有打電話給店長,店長也都不聞不問,我在12/1有傳一封訊息給他,但也都沒有回應,我又再12/17打電話給經理,然而對方講完一些有的沒的之後預告店長可能會不給我薪水,那這樣我要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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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資雙方應於勞動契約中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有關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有關事項。
勞資雙方如已同意契約之終止日期,任何一方不得逕自變更。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同法第27條亦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雇主尚不得因勞工未於約定契約終止日前離職,逕以曠工視之,並溢發工資、特別休假。

違反前開規定者,可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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