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受委託為書籍畫圖
那我可以在書籍尚未發表前
在我的個人網誌發表畫好的圖嗎?
謝謝您的回覆
A:
一、如果雙方有合約約定,就應該依合約之約定;若合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權人時,則在網誌發表應先經著作權人(即:出資人)同意;如未訂合約,則依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權人。
二、若合約約定以受聘人為著作權人,或未約定時,則受聘人為著作權人,在網誌上發表應無問題。但如果合約內有不可事先或在其他處所發表之特別規定,則仍不可在網誌上發表。
【參考法條】
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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