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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聘僱勞動契約問題

聘僱勞動契約問題


王O 發問於 2014-12-18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有一聘僱契約問題想詢問.

案由: 公司於10月中旬開會與業務同仁討論有關業務獎金佣金算法變更問題, 並告知將於11月開始彈性實施,於明年1月正式實施,11~12月因為試用運階段,採保障薪資(到12月底的薪資與前三個月平均薪資無異),會議中員工都沒有問題

11月再與同仁依據工作說明書再個別面談,同仁也無問題,公司並於11月起加發交通與手機津貼, 11月薪資也已於12/5核發,薪資比之前還高

現在要與同仁簽立聘僱合約書,同仁卻改口說,從未答應公司可以改薪資結構, 要求公司依據勞基法14條第一款第6項資遣,並給予資遣費(可能已找到工作,用此法可以再拿一筆錢)

請問:1.如果員工不願意簽立合約書,對於公司有何風險?

2.員工一下沒問題,一下有問題, 是否可依據勞基法第14條, 員工如對公司有異議,需於知悉30日內提出?
公司對於這樣反反覆覆的員工有何自保之法?

3.該員為業務人員,整個月內無業績,也不願意外出找客戶,可否依據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該員不適任而資遣他?

4.目前聘僱契約已用mail與紙本方式給予員工,員工如不簽, 一定要給資遣費嗎? 如果員工一直拖延,只為了領固定底薪而不做事怎辦?有時間的限制嗎?

以上,感恩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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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于清

律師

玉山國際法律事務所

A:  您好: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資遣時得向僱主請領資遣費,未滿一年比例計算,請於結算薪資時一併提醒僱主支付。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之規定,可請僱主開立服務證明書,因係遭資遣解雇,請其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備往後若有聲請失業給付需求,需提供主管機關此份文件。
三、感謝您的詢問,回覆如上。

玉山國際法律事務所-廖于清律師
電話:(02)2311-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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