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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經認許並在台灣設立分公司債務清償


潘OO 發問於 2014-12-17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大律師 您好:
由於本公司日前與經認許之外國公司台灣分公司簽立合約,由於分公司尚有欠款未還,想請教您:
1.應向經認許總公司或登記之台灣分公司提告?
2.如向台灣分公司提告,應以訴訟及非訟代理人為法定代理人,還是以分公司經理人為法定代理人?
以上,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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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63453cf7fd="潘 先生/小姐"]大律師 您好:
由於本公司日前與經認許之外國公司台灣分公司簽立合約,由於分公司尚有欠款未還,想請教您:
1.應向經認許總公司或登記之台灣分公司提告?
2.如向台灣分公司提告,應以訴訟及非訟代理人為法定代理人,還是以分公司經理人為法定代理人?
以上,感謝您的回覆。[/quote:63453cf7fd]

一、 依公司法第371條第2項規定,外國公司經認許取得法人人格,始得設立分公司,並以該外國公司分公司名義營業,故應向外國公司分公司提告。

二、 按公司法第372條第2項規定,外國公司應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其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並以之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負責人。是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係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又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並設有經理人者,分公司經理人在其職務範圍內,亦為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

以上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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