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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內工業用地蓋住宅的相關問題?


蔡OO 發問於 2005-11-20 | | 公共行政業(軍公教)

Q: 大律師您好:

最近欲自購土地來興建住宅,經人介紹一塊土地,但地目為丁種建地,但其四周的房子皆作為住宅或商業用途
使用,

問題一:不知我購置來自蓋為住宅會有何限制?(是否會遭罰或是不得遷入、或是遭拆除的命運?)又有聽說此種住宅的用電用水要比照工業用是否為真?

問題二:我知道有很多建商在工業用地蓋住宅銷售不錯,但是為什麼卻沒有上述的問題?

問題三:如何將此地目變更為一般建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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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建議你先向地政機關申請土地登記謄本,並向縣市政府申請使用分區證明書,查明該用地屬於分區及用地之種類。若確為工業區,則不得蓋住宅。一般建商於申請建照時,是以建蓋廠房之名義申請。待建造完成,申請使用執照,經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再加以改建。一經查獲,主管機關得限期回復,並科予罰鍰。其罰則請參考建築法第八十五條以下之規定。另工業區用水用電較一般住宅區為高。地目變更為縣市政府之權限,非一般民眾得請求變更。

A:  台端之提問,答覆如下:

一、依相關法令,丁種建地為工業用地,其雖可於其上建築住宅社區,惟其賦稅均以工業用為標準,故台端買地自建或建商已推出之建案,均依工業用地徵收租稅。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2條之規定:編定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變更編定為他種使用地時,申請人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應經變更前、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前項興辦事業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依區域計畫規定需辦理使用分區變更者,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核准興辦事業計畫前,其土地使用計畫應先徵得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依區域計畫內容及相關審議規範審議同意。但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計畫,其工程用地變更編定之範圍 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開發社區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者。
  (二)申請開發遊樂 設施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者。
  (三)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者。
  (四)申請設立學校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者。
  (五)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者。
  (六)申請開發公墓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者。
  (七)申請開發為其他特定目的事業使用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
  (八)其他申請變更編定面積達十公頃以上者。

前項各款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應辦理使用分區變更者,依其審議結果辦理。」

三、台端若僅係變更自有土地,依上開規定可能無法達成。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疑問,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www.omniservic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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