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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處分期間能否對其發支付命令以確保債權


林OO 發問於 2014-12-16 | 台北 | 服務業

Q: 各位律師們好
因本公司的客戶正在申請緊急處分裁定及重整裁定,為確保本公司債權,所以想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但有可能支付命令下來時,對方就已經取得法院緊急處分裁定了,所以請問,對方一旦進入緊急處分的話,支付命令程序還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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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c9b1e04846="林 先生/小姐"]各位律師們好
因本公司的客戶正在申請緊急處分裁定及重整裁定,為確保本公司債權,所以想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但有可能支付命令下來時,對方就已經取得法院緊急處分裁定了,所以請問,對方一旦進入緊急處分的話,支付命令程序還有用嗎?[/quote:c9b1e04846]

一、 公司聲請法院為裁定重整前之緊急處分,係為保全公司財產,適當限制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目的在維持公司現狀,故僅限制公司為現實之給付,依來文所詢,擬對該公司提支付命令,僅是確定私權之程序,並非該公司應為現實之給付,仍可依法提起。

二、 惟法院如為裁定重整後,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當然停止。其中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則包括與重整債權有關之支付命令在內。

以上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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