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2/3下班 ,被公司告知 因虧損的原因 資遣我一人。
過程我都有錄音,我詢問勞工局 ,勞工局要我填調解。
預告工資 資遣費他都會算給我。
但不甘心的是,我懷孕出血公司缺人 要我去上班,我也都盡量配合。
而現在竟然已虧損之由,只資遣我一人。
還說陸續會資遣別人,他們有經過考核才先資遣我。(因我態度,配合度沒過考核)
至今,依然只有我一人遭資遣,同事們都認為我能力 配合 態度都比其他人好
老闆娘找我談 要我各退一步 不然地球是圓的大家相遇的到。
這些我都有錄音下來 ,要給我十天預告工資費 ,那十天不用去上班。
所有過程我都有錄音,聽同事說,今日老闆收到調解委員會的通知單,說要依法辦理,甚至要反說我曠職。
我有問過勞工局 ,他們說是可以已虧損之由資遣孕婦的,請問他們這樣穩贏的嗎?
A: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僱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因此勞工若因懷孕而被逼離職,僱主則涉懷孕歧視之嫌,勞工可依法提出申訴。
另外公司若要以工作態度不佳為由,要求懷孕勞工走路,僱主須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證明勞工有不能勝任工作之客觀事實,才能資遣勞工,而且仍要給付資遣費,否則仍屬不合法資遣,勞工仍可要求保障工作權或要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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