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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國公司及分公司訴訟


潘OO 發問於 2014-12-09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您好,想請教您:
本公司前與經我國認許外國公司之台灣分公司訂約,現因分公司無法償還債務,目前想提起民事訴訟,想請問:
1.被告可為分公司嗎?還是以外國公司為被告?
2.要以總公司訴訟及非訟代理人為法定代理人?還是分公司經理為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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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1.外國公司經認許者, 其權利義務與本國公司同。又,外國公司在台營業,必須設立分公司。而依我國法院實務及學說見解,總公司始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分公司僅為總公司之手足,僅在業務範圍內得為訴訟當事人。
2.依您所詢,對經認許之總公司、或分公司求償,就法律層面應均無不可。惟何者較有效益,則須評估追償成本、預計難度、追償對象之資力等現實因素。
以上敬供初步參考。詳細評估須依具體個案及進一步資料而定。

黃維倫律師
宏聲海事商務法律事務所
02-2381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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