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跟室友同租兩房一廳的房子
他(不認識=室友朋友)人近來是因為室友開門讓他(室友朋友)近來
而我不知情的情況下闖進來我的房間翻東西
他闖進來 我人在 不過我趕他出去 這樣也可以告嗎
這算私闖民宅?
那室友是不是跟他依樣有罪?
請問私闖民宅是告訴乃論嗎
私闖民等於妨礙自由嗎
證據有對話紀錄跟第三者夠嗎?
這需要律師陪同才有辦法告?
還是可以自訴
如果可以自訴需要什麼資料?
律師
A:
1.按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6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本條規定其中目的即在於保護對住宅之支配權。
2.本案中,室友縱有同意其友人進入分租公寓中,但室友得同意之範圍,應僅限於於公共空間,及該室友之房間,不及於案主之房間。是該友人在未經案主同意下,進入案主房間內翻東西,可能涉有刑法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惟依同法308條之規定,需告訴乃論。
3.刑法所處罰者為行為人,室友既未進入案主之房間,並不會構成該條之犯罪。
4.有人證、物證即可。
5.刑事告訴不一定委託律師,自行申告亦可。
6.自訴是由自己擔任檢察官之工作,到法庭上對被告追訴犯罪。依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需律師強制代理。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指正。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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