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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


張OO 發問於 2014-12-05 | 台北 | 服務業

Q: 請問我的定期契約103/12/31到期,如果公司明年不續約,是否應該告知,需提前多久告知?


我的合約第一年簽約從102/03/18-102/12/31,第二年103/01/01-103/04/26,這段時間因公司內部問題,未確定如何支付我薪水,所以尚未簽合約,但仍持續工作,後來確定與原本的人力公司繼續合作,合約是從103/04/27-103/12/31簽立, 103/01/01-103/04/26這段時間公司仍有把薪水補給我,及健保回溯,請問我之後如果離職,人力公司給的離職證明,103/01/01-103/04/26這段時間的工作年資可算在一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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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a91a4e48f1="張 先生/小姐"]請問我的定期契約103/12/31到期,如果公司明年不續約,是否應該告知,需提前多久告知?


我的合約第一年簽約從102/03/18-102/12/31,第二年103/01/01-103/04/26,這段時間因公司內部問題,未確定如何支付我薪水,所以尚未簽合約,但仍持續工作,後來確定與原本的人力公司繼續合作,合約是從103/04/27-103/12/31簽立, 103/01/01-103/04/26這段時間公司仍有把薪水補給我,及健保回溯,請問我之後如果離職,人力公司給的離職證明,103/01/01-103/04/26這段時間的工作年資可算在一起嗎??[/quote:a91a4e48f1]
依您上開所述,回覆問題如下:
一、雖然您是簽訂定期契約,惟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且您繼續工作公司並未反對,亦有補薪水及健保回溯給您,依勞基法第9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應視為不定期契約。故103/01/01~103/04/26的工作年資是可以算在一起的。但即使是定期契約,依勞基法第10條規定,該段時間之工作年資還是可以算在一起的。
二、若您是屬定期契約性質時,就無預告工資之問題。惟依上所述,在法律上您應屬不定期契約性質,而您目前的工作年資應自102年/03/18~103/12/31日止,有一年9個多月,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公司應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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