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事情是這樣的,我在網路上販售,香奈兒手機殼,然後應該是被網警釣魚,現在的進度是還沒到案說明,我已經有大概了解了一下,關於這種事的結果跟法條
那我現在想問的是,我應該要先找廠商和解呢,還是要等開完檢察官的審判庭才去做這個動作?
因為有諮詢的結果是告訴我要先去談和解,這樣檢察官才會認為我們有誠意跟歉意要解決問題,但我詢問警察,警察卻是說還不要談,如果對方獅子大開口怎麼辦?
還有做筆錄時警察會問追朔之前賣了多少個嗎?還是他只依現階段查的到的數量?是以數論罪嗎?
我真的不知道這樣犯法,現在真的很慌...懇求協助幫忙!!
A:
1.在檢察官開庭時可以向檢察官表示願意與告訴人和解。
2.在作筆錄時原則上是以查扣到的數量作為違反商標法的證據。
3.至於罪數可能被法官認定為集合犯的包括一罪。若是能與告訴人和解,檢察官可能為緩起訴,就無須再走法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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