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試用期快滿了,老闆口頭告知希望我離職,但又要我做到有人手可接替後再走,我需配合還是可立即離職拿薪水走人?要我離職只是因為他要的勞動條件改變,希望我自動離職。
A:
「勞工終止不定期契約」時,應依「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等3項規定期間分別預告勞工或雇主。
可於上述期間內告訴老闆,時間到即可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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