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遇到一個客人她之前有來買過東西,
有告知她說特價的東西沒有退換貨,
可是她還是來店裡說太衣服大件,
後來還是讓她換,第二次她又來買特價的東西
但是我還是有告知她特價商品沒有退換貨服務
牌子也寫的很清楚,她堅持說她要換單價較高的東西
然後我們店規就是特價的東西不能換,之後她的態度就很不好說什麼要去提告我們,請問我們要怎麼辦才好
A:
您好:
按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倘經張貼公告及說明購買特價品不享有退換貨之服務,並取得客人同意,客人再行要求退換貨即無理由。故本案果若進入訴訟程序,您需提出客人確實知悉上開規則、客人亦對此表示同意之證據。
以上意見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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