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請問承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計畫的約聘人員是否不適用勞基法?
又如不是,計畫約聘人員如每天加班超過8小時,公司不給補休也沒有加班費的情況下,
是否有相關法令可以申訴?
A:
根據勞基法第9條規定,所謂的定期契約,只限定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約聘員工的工作若屬於繼續性質,不符合上述情形,雖然是一年一聘,但仍屬於勞基法的不定期契約。
約聘人員適用勞基法,請依勞基法相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二十四條(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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