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之前老闆簡訊談薪水說年薪60萬,到了進公司一個月後簽了張試用期三個月的同意書,試用期過了老闆就沒在給我們簽合約,也沒調薪領的薪水跟試用期一樣都三萬五,從今年六月開始在此公司任職,到了10月老闆開始討厭我,開始用一些方式逼我走,例如:公司是沒人在打卡上下班的,他們卻送我個人一台打卡機,要我上下班,中午出去進來都要打卡,超過時間要扣錢,其他人都不用扣。還有我在公司是專案經理,但現在他們逼我跑腿,整理老闆辦公室,洗杯子,顧咖啡機,每天去幫老闆整理辦公室都一直酸我,三不五時又主管約談我說大家都認為我很沒用,希望我改進。
請問離職時可以追討原本說好年薪六十萬的差額?
請問資遣費我工作目前六個月,大概能領多少錢
如果他們沒給我資遣費,又想逼我在一月領年終前走人怎麼辦
還有之前老闆喜歡我時,常在下班後line我做事,這我可以收集簡訊討加班費?最後是公司除了試用期給我們簽過合約,之後就沒在給我們簽任何合約了
以上是我簡單提供的資訊,希望你能幫我解答
感覺~
A:
勞基法第 11 條
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若雇主惡意逼迫員工離職,請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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