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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要求撫養費


張OO 發問於 2014-11-27 | 台中 |

Q: 我爸爸從小沒有養過家裡,還有對我相向暴力,現在我單親有個小孩要養,又面臨失業,爸爸卻要求我跟妹妹要各付5000元撫養費。
開調解庭開了三次,第一次撤銷,第二次告我妹,我妹在讀書,說他無法給他錢,他還叫我妹去當妓女養他,第三次我媽親自出來說他沒有養過我們,都不歡而善。
在今年10月底,第一次開庭告我們,他卻沒有出席,我們有出席,法官卻判我們敗訴。法官判說他指有領老人津貼,所以我們敗訴。

請問~沒有原告沒到庭,卻贏了。我們該怎麼做???求求律師教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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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只要你們認為原判決無法為你們所接受,就應當在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先行提起上訴(得同時繳納裁判費)。
至於具體的理由,除了你們之前已經陳述過的內容以外,建議你們具體引用民法第1118條之1的規定,主張父親從未盡其依法應盡的扶養義務,現在反而起訴你們請求扶養,顯然有失公平,要求法院減輕,甚至免除你們的扶養義務。
另外,如果你們因為增加這項扶養義務,將會造成你們自己無法維持生法者,也可以引用民法第1118條規定,主張你們自己都無法維持生活了,更沒有能力去扶養父親,以此為理由,請求法院免除你們的扶養義務。
以上,提供給你們參考。

林達傑律師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18條之1: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民法第1118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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