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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拐未成年少女


王OO 發問於 2014-11-26 | 台北 |

Q: 甲方要乙方跟他住
乙方就跟他住了
乙方家裡就報失蹤
被警方找到了乙方被帶回家了
乙方家人要告甲方誘拐未成年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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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瓊嘉

律師

林瓊嘉律師事務所

A:  敬啟者:
1.若乙方係未滿16歲之男女,不問是否違反其意願而離開原來生活處所,甲方觸犯刑法第241條略誘罪。
2.若乙方為16歲以上而未滿20歲之男女,則需考量其離開原來生活處所是否違反其意願,違反其意願者,甲方觸犯刑法第241條略誘罪;未違反其意願則觸犯刑法第240條和誘罪。

相關條文:
1.刑法第240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刑法第241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3.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4.刑法第227-1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供予參酌!

林瓊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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