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各位律師們好
敝司的客戶(公司)因財務問題,已向法院聲請重整與緊急處分,請問,這段期間,敝司身為債權人,可以做些什麼來保護完整債權嗎?還是只能等重整程序結果?
A:
[quote:483e2bbdfd="林 先生/小姐"]各位律師們好
敝司的客戶(公司)因財務問題,已向法院聲請重整與緊急處分,請問,這段期間,敝司身為債權人,可以做些什麼來保護完整債權嗎?還是只能等重整程序結果?[/quote:483e2bbdfd]
一、 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
法院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如股東及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各款處分: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公司業務之限制。三、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四、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停止。五、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六、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其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後:
(一)申報重整債權:
重整債權人,應提出足資證明其權利存在之文件,向重整監督人申報,經申報者,其時效中斷;未經申報者,不得依重整程序受清償。蓋公司重整完成後,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除依重整計畫處理,移轉重整後之公司承受者外,其請求權消滅;未申報之債權亦同。
(二)出席關係人會議:
重整債權人及股東,為公司重整之關係人,出席關係人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關係人會議開會時,重整人及公司負責人應列席備詢。
(三)可決重整計畫及執行:
重整人應擬訂重整計劃(如全部或一部重整債權人或股東權利之變更、全部或一部營業之變更、財產之處分、債務清償方法及其資金來源、公司資產之估價標準及方法等),連同公司業務及財務報表,提請第一次關係人會議審查,重整計畫經關係人會議可決者,重整人應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後執行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以上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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