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去一間記帳士事務所上班6.5天,要離職。他卻拿上班第一天要求簽的合約,一份上班前沒有先看過,
也不願意給影本的合約。來罰我離職要賠他二個月的薪水,四萬元。因為他恐嚇我不給錢,當他提告時
罰金會從四萬變八萬。不懂法律又心慌下,去提領四萬給他。
又逼迫我簽下與事實不符的協議書,當成收據。協議書以教育訓練為理由收四萬。
但離開後,真覺得很不舒服,是不是太不仁道。我才上6.5天,也是有通知要離職或請長假。
決議是離職。 那麼合約簽要賠二個月。但也不用真的賠到二個月吧? 畢竟我才上6.5天的班。
事後向勞工局申訴。要開協調會。對方接到勞工局電話後。向法院對我提出告訴。
請求賠償10萬。二萬的二倍罰款,居然可以在同一份合約下,要求賠二次。加上,他已跟我收下的四萬
算來總共,因為那合約,可以跟我索賠12萬。
真覺得嘔氣,不合情也不合理,這種惡心的顧主。
到底他那種只對保障自已的合約,合法嗎??? 政府單位都沒有辦法規範他嗎???
律師
A:
你的問題涉及合約內容如何約定
如果沒詳細閱覽合約,線上的律師無法為您回答
各地法院都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建議您帶著合約親自去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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